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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康飞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

更新时间:2022-08-07 11:12

  7月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07第089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市康飞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康飞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汪静芳,住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漕湖大道48号。